河南省交警总队曝光2起酒驾5起醉驾典型案例 提醒车主别心存侥幸
9月26日上午,河南交警总队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对9月份我省交警部门查处的7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酒后驾驶属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2011年5月1日,“酒驾入刑”开始实施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此次省交警总队选取7个酒驾、醉驾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以进一步警示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河南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开车上路要遵法行驶文明出行,心存侥幸违法行驶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不负责,最后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和惨痛的代价。
酒驾案例:
1、2017年9月9日晚新乡七大队执勤民警在南环路与新飞大道开展路查行动。21时左右,执勤民警在对过往车辆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突然发现车牌号为豫GVV749的白色轿车停在右转弯道上一动不动。执勤民警意识到这辆车有“猫腻”,立即上前查看,远远的发现主副驾驶正在交换位置。当执勤民警到达现场时,两人已经换好位置。一名穿红衣服的女子座在正司机位置,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子抱着1岁左右的孩子则座副驾驶座上。看见执勤民警走过来,十分慌张。两人并不承认交换位置,且态度十分蛮横。经对两人进行酒精含量测试,该男子酒精含量为27mg/mL。民警遂将二人带至大队,把他们驾驶的车辆通过卡口的监控视频调出来,显现,该男子为驾驶人。在证据面前,两人不得不低下了头,为自己愚蠢的行为感到惭愧。民警依法对驾驶人史世超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2017年09月03日07时10分许,管磊酒后驾驶豫BD5M16号小型普通车,沿106国道兰考县固阳段,由北向南行驶至106国道固阳执法服务站时,被执勤的民警示意停车,靠边停车后,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其含量为40mg/100ml,管磊属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核查管磊于2016年11月14号16时50分在文体路与朝阳路十字口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管磊属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被行政拘留5日,罚款1500元,驾驶证待兰考交警大队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将被吊销。
醉驾案例:
1、2017年9月8日17时16分许,朱海军宾驾驶一辆号牌为豫G0W533号小型普通汽车,在新乡市卫滨区解放路三院西门附近违章停车时,民警对其进行查处贴单,经查,该驾驶人在车上休息,民警闻到该驾驶人身上一身酒气,立即带回队部进行询问。9月9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出具的鉴定结果,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70.06mg/100ml。由于当时该车停放在路边,没有驾车记录,查获第二天,民警肖冰带领人员深入辖区分局调取录像,成功查到当事人朱某的驾驶经过,锁定该驾驶人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2017年9月10日12时左右丁志明和其同事在许昌县蒋李集镇农场的食堂里吃饭时喝了三两多白酒后睡觉,17时左右,丁志明酒后驾驶其车牌号为KW8797的小型轿车回魏武路空港新城,行驶至许由路与潩水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乙醇定量检测鉴定:丁志明每100ml血含乙醇282mg,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3、2017年9月11日21点15分,陈化峰驾驶豫AB202J的小型轿车行至开封市金城大道和广场西路交叉口300米处时被杞县交警大队机动中队的民警查处,民警怀疑该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对驾驶员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3.8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驾驶人陈化峰吊销驾驶证和刑事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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