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疫情期间增值税怎么减、怎么免、怎么退?
你公司点对点接送医护人员取得的运输收入,属于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问: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在相关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今年财税字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也就是今年的财税字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在8号、9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上述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9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7.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后,应当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今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将会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可按规定选择正确的征收率正常开具增值税发票。为便利纳税人完成开票软件升级,税务部门提供了“非接触式”的升级方式,纳税人只需在互联网处于连接状态时登录开票软件,系统即可自动完成开票软件升级操作,纳税人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事项。
8.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可以在此后尽快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并在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功能,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
9.问:我在北京经营着一家书店,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业务适用3%征收率,今年1-2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3月份预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未开具发票,请问在一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自今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财税2019第13号通知第一条和2019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针对您提供的情况,一季度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2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若书店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对应本期免税额0.6万元[(20×3%=0.6)],填写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若书店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则应填写在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如果你公司没有其他免税项目,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问:我公司是广东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1-2月份未取得销售收入,3月份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50.5万元,按照今年财税字13号公告规定,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如果3月份销售的货物在二季度发生退货,我公司在二季度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按照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50万元[50.5/(1+1%)=50],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万元[(50×2%=1)],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相关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若你公司一季度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货物收入在二季度发生销货退回,那么对应的销售额应当从二季度销售额中扣减,在办理二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退货对应的销售额和对应按2%计算的减征增值税应纳税额(计为负数),分别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并且应当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11.问:我公司是一家农产品生产加工出口企业,主要生产并出口盐水大蒜等农产品,产品退税率均为6%,近日国家调整出口退税率,我公司生产的农产品退税率有什么变化?主要出口产品盐水大蒜的退税率调整为多少?
答:3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即今年财税字15号公告),3月20日起,提高1464项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按照15号公告,你公司生产的盐水大蒜等农产品原退税率为6%,此次均相应提高至适用税率,即从今年3月20日起,盐水大蒜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12.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贸企业,3月10日、3月20日分别向海关报关出口一批卫生纸(商品编码48181000)到日本和韩国,近期国家调整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我公司出口的上述产品是否都可以享受最新退税率?
答:按照今年财税字1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的公告实施时间和界定标准,退税率调整的实施时间为今年3月20日,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为此,你公司3月20日出口的上述产品可按调整后的最新出口退税率(13%)申报办理退税,3月10日出口的则按之前出口退税率(6%)申报办理退税。
13.问:我公司是一家卫浴用品生产企业,主要向欧美地区出口陶瓷浴缸、抽水马桶等卫浴用品。我公司于2019年10月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近日,我公司注意到国家出台政策,自今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了13%。请问,我公司能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声明自今年3月20日起恢复出口瓷制卫浴用品的退(免)税吗?
答:按照今年税务总局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声明对自今年3月20日起出口的包括瓷制卫生器具在内的所有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4.问:近期,我公司与一家日本企业合作新项目,拟出口一批货物,需要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以便申报办理出口退税,但因疫情影响不便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才能办理出口退税?
答:根据今年税务总局4号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后,即可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暂无需前往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审核电子数据无误后,即可为你公司办理备案,并会尽快通过网络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你公司收到备案办理成功的结果后,即可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疫情防控期间,你公司可以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平台等提交电子数据,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后,经审核不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等疑点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并通过网上反馈方式将办理结果告知你公司。待疫情防控结束后,你公司需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出口退(免)税应报送的纸质资料,税务机关将对补报的纸质资料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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