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监局连发15张罚单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河南省分公司被罚20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绿城支行因为贷后管理未尽职、未有效监控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三款,《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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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原郑东支行因为贷后管理未尽职、未有效监控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三款,《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40万元。
交通银行河南省分行因为违规办理票据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203号)第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6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90万元。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河南省分公司
因为放款时质押物未进行出质登记、项目抵质押合同形同虚设,违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银监发〔2014〕41号)第二十八条,《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0号)附件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20万元。
中原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因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1号)第四条、第九条,《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50万元。
郑蕊艳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1号)第四条、第九条,《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以警告处分,罚款5万元。
中原银行因为通过“双买断”的同业投资模式进行监管套利,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40万元。
中原银行郑州分行因为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挪用于“购房首付”,违规向借款人发放虚假按揭贷款,调查审查失职、虚增存贷款,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221号)第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罚款90万元。
杨永超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被挪用于“购房首付”,违规向借款人发放虚假按揭贷款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9〕221号)第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以警告处分,罚款10万元。
许西莲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调查审查失职、虚增存贷款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以警告处分,罚款5万元。
王朝向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调查审查失职、虚增存贷款负有领导责任,违反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二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处以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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