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销售向购房者索要上千万“茶水费”被判刑 引人深思

发布时间:2020-08-17 14: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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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日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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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只有3万积蓄,短短几年给自己买了房,还帮妹妹付40万购房款,每月车贷也用“茶水费”还……

浙江嘉兴一家房地产公司的10名销售人员,在某楼盘销售期间,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向客户索取额外“茶水费”6000元至48万元不等,最多居然累计索取400万元。

近日,浙江南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件,10名被告人获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获缓刑。

多花12万元才能买到热销房

“现在房源已经没有了,如果已经购买的客户愿意转让,我帮你关注着,只不过可能需要加一点钱……”

2018年春节刚过,准备买房的张女士就四处看房,到了3月中旬,她听说有一个楼盘很紧俏,就赶紧跑到售楼处去预约,但是销售人员周某告诉张女士:

张女士觉得原来的客户转让房屋,加点钱也是应该的,她没有反对,回家等着销售人员的“好消息”。

现在有一套房子客户要转让,但是需要额外加12万元的更名费,

没过几天,周某打电话通知张女士,还特地关照张女士这12万元需要现金支付给转让客户。张女士考虑了一下,觉得加12万元可以接受,便通过支付宝完成了转账。

一周后,张女士与房产公司签定购房合同。事后,被告人杜某作为销售经理从中拿走了6万元,剩下的由被告人洪某、周某所在的销售团队分赃。

其中最高的购房者交了48万元的“茶水费”。

就这样,该楼盘的很多购房者都像张女士一样,通过加价才买到了房子,

经理与销售上下勾结牟利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关键人物。

2017年2月,他进入嘉兴这家房地产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渠道衔接、楼盘宣传拓客等业务。在此期间,公司支付给杜某薪酬,没有销售提成。

“茶水费”只收取现金,并且不出具任何收款凭证。

2018年2月,由于公司楼盘热销,杜某捕捉到了“商机”。于是,杜某向被告人洪某、周某提出向客户收取“茶水费”的想法,三人一拍即合。他们还提出,收取的“茶水费”杜某拿一半,剩余的由业务员和各自的团队长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大概持续了两个月左右,到了2018年5月,随着房地产市场越来越火爆,“茶水费”也越收越高,此时,分配方式也发生了变化,违规收取的“茶水费”60%分配给杜某,剩余的40%由其他人员分配。

杜某刚来嘉兴时只有不到3万元积蓄,通过收取“茶水费”,他不光给自己买了房,还帮妹妹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此外,每月的车贷也是用“茶水费”还的。

尝到“甜头”的杜某等人并未就此收手。杜某交代,自己到底收取了多少“茶水费”已经记不清楚了。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人员听到外界反映,开发的楼盘需要交额外的“茶水费”才能买到,主管人员调查后立即报了案。

公司表示,杜某等员工在销售楼盘房产过程中,未经公司许可,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以收取“茶水费”的方式将公司的房产加价销售,并采取收款不入账方式对收取的“茶水费”直接进行坐收坐支、中饱私囊,给公司的声誉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17.4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共同利用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以及销售人员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币,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币,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人民币,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币,均属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币分别为至不等,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此,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南湖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销售人员一定要长远规划职业,遵守职业道德,不能贪图眼前利益,一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会对管理制度、经济利益、公平权利等构成侵害,很有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而作为消费者,也要提高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被他人的招数坑蒙拐骗,若发现开发商或销售人员或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有收取“茶水费”“指标费”、内部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固定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或发票等有效证据,并向行业协会、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证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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