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猎收购野生动物赤腹鹰、山斑鸠等733只 5被告人当庭认罪
庭审现场
“你们知道赤腹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吗?知道山斑鸠、啄木鸟、夜鹭、黄鹂、野兔等是“三有”保护动物吗?既然心知肚明,为啥还要捕猎、收购和宰杀它们?对我们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有什么要说的?”3月20日,面对检察官张红蕾的当庭发问,坐在法庭被告席上的5名犯罪人都低下了头。据悉,这是疫情以来,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涉野生动物案件。
经审查查明:该县青驼镇老石头村从事饭店生意的个体老板许某春,一直以经营“野味”招揽顾客,生意曾经十分火爆。2018年以来,他在明知斑鸠、野兔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先后数次从被告人尹某正、戴某保、张某举、高某玉等人手中收购斑鸠、野兔等各种野生动物共计733只,均在饭店内加工后供顾客食用。为其饭店供应野生动物的4人均是当地村民,为贪图小利,他们经常利用粘网、铁夹等工具大肆在所在村周围的山林、河套中非法狩猎,然后出售给许某春。
“刚开始,我和妻子(张某举)农闲时只觉得打猎既能赚钱还好玩,真不知道弄这些野生动物是犯罪。现在,经过检察官一番讲解和开导,我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有些了解了,真恨自己一时糊涂,钻进了钱眼里。”被告人戴某保当庭表示,“法律对我从宽处理,我特别感激检察官、法官!今后,我一定改过自新,以我为例教育好其他人”。
庭审中,5名被告人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结悔过,对检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过2小时开庭审理,该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当庭判决,判处被告人尹某正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戴某保、张某举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许某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高某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5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保护野生动物,其实就是保护我们自己。值得称道的是,这起案件线索是由群众举报的,说明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正在不断增强。”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高献国介绍说,“该案移送后,我们多次利用提审时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努力在办案过程中落实普法责任。”(通讯员胡金华 范传林)
-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