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听法院怎么说

发布时间:2019-06-24 14:4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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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七部委联合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来,网约车平台身份得到了认证,不少私家车主也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起了外快,私家车随之“变身”网约车。

然而,当私家车变身成为“网约车”,它的保费是否会发生变化?一旦出了事故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呢?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典型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解读。

专车、快车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可拒赔

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保险公司通常将其分为营运车辆和家庭自用车辆(即私家车)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费率。相比私家车,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保费远高于私家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指出: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营运性质。“私家车投保商业车险,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庭长刘建勋表示。

图片来源:截自中国法院网

以黄某为例,2018年5月,黄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5.8万元。2018年10月19日23时,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时发现,黄某于2016年在“XX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黄某称事故发生时其在收车回家路上。

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黄某提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改变了运营性质,差距会这么大呢?

某险企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按照以往营运车辆的计算方法来算,私家车和营运车的保费差一倍左右,保险公司一直都有针对营运车辆的相关险种和费率,此险种的投保人主要是出租车等与租赁业务相关的车辆。由于保费不一样,当然理赔范围也是不同的。如果私家车是从事快车、专车营运的车主,最好将商业车险变更为营运车辆保险,虽然会增加些保费,但理赔更有保障。

西城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当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而保险公司也应当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可以考虑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同时,网约车平台应当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顺风车不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快车、专车等网约车属营运性质,那么顺风车是否也一样呢?西城法院对此也给出了定义和解释。

“法院已有判例显示,私家车从事顺风车业务因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说,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等规定,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客运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也就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西城法院也给出了案例:

2016年11月,李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7年7月9日,李某从网络平台接了一单顺风车业务,后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护栏相撞。保险公司以李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李某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行驶范围亦在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李某机动车损失费及损害公路设施费用。

据了解,在车辆保险领域,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车辆的用途,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的保费要远远高于家庭自用车辆,几乎相当于后者的两倍。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如果以家庭自用车辆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会致使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因此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但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并不属于交强险的免责事由。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即使机动车使用性质改变、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致保险事故发生,交强险也应当予以赔偿。而要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

法院支招:想要减少纠纷就得加强认知

据了解,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是专门负责审理辖区内涉金融案件的人民法庭,今年以来该庭已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遭保险公司拒赔后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

对于网约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而产生纠纷的原因,西城法院认为主要有三点:

首先,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不少车主在投保时错误认为,网约车不同于出租车,其性质属于家庭自用车辆而不属于营运车辆,往往按照家庭自用车辆购买保险并交纳保费。同时,已经按照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又从事网约车业务的私家车车主,大多不知道、不清楚需要主动将该情况告知保险公司,从而变更相应的险种或增加保费。

其次,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存在疏漏。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与车主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就车主是否从事或者今后是否可能从事网约车业务等具体事实进行仔细询问,也未告知投保人一旦参与网约车业务,应当依照运营车辆购买保险。

第三,网约车平台未进行合理提示。目前,网约车平台在私家车车主注册时,一般不会提醒车主更新车险或者提高保费。在网约车车主来源广泛,很难确保其具备保险知识的情况下,网约车平台不进行合理提示增加了发生相关纠纷的风险。网约车服务是共享经济的具体形式之一,在节约能源、缓解交通拥堵、方便出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的发挥网约车的积极作用,网约车车主、保险公司、网约车平台各方均应当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法律行为,降低网约车保险投保理赔法律风险,减少网约车理赔纠纷,更好地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发展,防范网约车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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