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等一揽子税收优惠力挺 公租房供应量有望较快增长
为继续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5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在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增值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研究员姜国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次两部门专门针对公租房制订税收优惠政策,可见对该领域的重视程度较高。该政策既是之前发展房屋租赁市场相关政策导向的延续,也是今年减税降费大政方针的体现。同时,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将有更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公租房机制的完善将能更好地保障新流入人口的居住需求。
姜国君认为,税收减免方面贯穿了公租房的建设、交易、经营等环节,涉及土地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增值税乃至个税,涉及面较宽,优惠力度较大,激励效应明显。可以看出政策非常直观地倾向于鼓励建设、经营公租房,若政策落地进程顺利,公租房供应量有望实现较快增长并逐渐达到供需平衡。
一位业内人士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公租房迎来快速发展良机,并且对于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公告表示,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姜国君表示,公告数次提到“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字样,并明确了该类项目的优惠措施。这类项目若能铺开,当前一些公租房资源距城过远、通勤成本过高,被一些工薪阶层视为“鸡肋”的尴尬局面将得到有效改善。特别是当一些城区旧房被转让为公租房,其便利程度及受欢迎程度将大幅提高。
“政策或会促使一些与房屋相关联的企业或机构涉足公租房经营管理,这对调节、分配市场资源也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姜国君说,此外,当前的房屋租赁市场尚未形成规范和标准,特别是个人房东散租经营普遍存在权益、安全以及消防等方面的隐患。公租房市场的扩大化,对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也将起到很好的助推作用。
公告表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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