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诉讼案再发酵 天威英利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法执行信息平台,1月16日,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华泰证券与天威英利的诉讼案再有新进展,天威英利已被南京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
1月16日上午,英利投资者关系部人士对新京报记者称,需进行核实了解,记者目前尚未收到回复。
最高法院执行信息平台收录的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失信信息,执行法院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是 (2017)苏0105民初3603号,立案时间 2018年10月29日,案号 (2018)苏0105执3033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据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3000万元、利息184.5万元。 二、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6年5月13日起以3184.5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至实际偿付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法院执行信息平台显示,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发布时间2019年01月11日。
另一则天威英利的失信信息显示,执行依据文号为 (2017)苏0105民初3602号,案号 (2018)苏0105执3034号,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是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被告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本金3570万元。
上述失信信息涉及的案件历时弥久。
早在2017年9月,在美上市的英利发布公告称,公司被一家持有中期票据本金为6570万元的机构发起诉讼,要求兑付相关款项。新京报记者获悉,发起诉讼的机构即华泰证券。
2018年5月,天威英利在中国货币网公告称,华泰证券诉公司两期中期票据债券交易纠纷案件,公司收到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主要内容包括,判决公司支付华泰证券2010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金(3570万元)及违约金、支付华泰证券2011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本息(3184.5万元)及违约金。
天威英利表示,我公司将于近期就两期中期票据案件的判决提起上诉,同时也将继续与华泰证券进行有效沟通。
到了2018年10月,天威英利公告,我公司收到南京建邺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105民初3602号、(2017)苏0105民初3603号后,不服其民事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2018年9月,我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获得法院准许。
2015年10月,英利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英利”)一笔超10亿元的债务未能按期足额兑付,宣告违约。2016年5月,天威英利发行总额14亿元的债券也宣告违约。以此为标志,英利债务问题爆发。
2016年4月,关于英利的债权人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中最大债权行是国家开发银行,该债委会也是由国开行总行牵头,由国内主要大银行等方面成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将现有债务的期限、利率重新调整,同时引进战略投资。自从2016年至今,债委会已召开了多次会议,但英利未来向何处去仍然没有公开答案。
今年1月,英利集团召开2018年度总结表彰大会。英利集团董事长王亦逾称,2018年围绕“创新包容融合发展”,集团以创业的激情和归零的心态,整合光伏和服务业两大板块,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盈利能力稳步提升,较好完成全年的经营目标。
王亦逾表示,2019年是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也是系列发展举措的落地之年,集团将围绕“共生能力执行力”的指导方针,加强对各板块、各业务单元的目标管理、决策引导和宏观调控。此外,全集团要互相配合,深化共生,切实提升能力,做好风险把控,聚焦项目落地,强化执行力监督,抓好队伍建设,加大品牌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企业文化认同,围绕“8个重点工作,4项工作方向”,不折不扣抓落实,凝心聚力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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