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乌鲁木齐违法编制虚假资料 违规承保异地车辆被罚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8〕11号、12号、13号) 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违规承保异地车辆,被新疆保监局罚款二十三万元。此外,何浩、张芸芳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被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保监罚〔2018〕11号显示,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编制虚假资料。2018年1月1日至4月30日,车代业务一部制定业务促销方案,通过虚构宣传费、广告费等经济事项,套取费用共计65.95万元。
二、违规承保异地车辆。2017年,违规承保异地车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业务,涉及保单104笔,保费共计24.46万元。
新疆保监局表示, 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规承保异地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保监罚〔2018〕12号显示,何浩时任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新保监罚〔2018〕13号显示,张芸芳时任平安财险乌鲁木齐支公司车代业务一部渠道总监,对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新疆保监局决定给予其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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