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工与平台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法律难题待解

发布时间:2018-03-05 09: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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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工人日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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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是个法律难题

“我又不是他的员工,干嘛跟他签劳动合同?”这是近两天记者网络约车时,问网约车司机“是否与网约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时所得到的如出一口的回复。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统计,2016年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劳动者人数已达6000万人,市场交易额3.45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分享经济提供服务者人数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

网约工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这个问题,击中了当前新业态就业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或中间承包商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多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一字之差,区别多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解释,如果是劳动关系,由于“强资弱劳”的天然属性,法律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亦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但如果是劳务关系,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其权利义务由《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皮剑龙委员介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均没有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的定义。目前,司法实践中多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依据。

记者梳理发现,在司法判例中,法院以“从属性”作为判断劳动关系的依据和法理逻辑,对劳务提供者和网络平台之间的纠纷,更多地判定二者为劳务关系,也有判定为劳动关系的,因此引发不少争议。

比如,某网络主播与平台劳动纠纷案,在劳动仲裁阶段被裁定有劳动关系,后又被法院判决推翻;一快递小哥与平台争议案,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又推翻;两起代驾司机所涉交通事故案中,两家法院分别作出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不同的判决等等。

据了解,类似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不仅是我国的法律难题,也是世界上不少国家感到棘手的问题。

警惕“隐蔽性雇佣”被利用

有学者认为,共享经济下,劳动关系中的“雇用”应当变为“交易型服务”,劳动“合同”应当变为“协议”。

但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闻效仪有不同观点。他认为,劳动力是蕴含在劳动者身上不可分割的“体力和脑力”,雇主通过各种管理制度来引导和迫使劳动者付出劳动力,并由此形成劳动关系,其实质是一种人身关系和管理关系。不能简单地认为共享经济下劳动者技能可以出售给多个雇主就说明劳动关系被改变,即便劳动者对应着多个雇主,但依然还是一种人身关系和管理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主席丁小岗曾从事过律师工作,他在调研中发现,有些企业明确对劳务提供者实施了用工管理或规范,却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来规避标准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此类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表面上看来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具有了更高的平等性和更广的自由度,其实却是劳动者的用工模式选择权被严重限制,对企业提出的合作模式,劳动者并无民事关系中平等协商的权利。

丁小岗委员还发现,劳动保护制度缺失,使劳动者被迫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与自身社会保障责任。像网络订餐等新业态企业,一般不无偿提供诸如交通设备等劳动工具,需要劳动者自行配备。此类企业往往会通过限时送达、催单、扣款等方式要求劳动者保证服务质量,忽略了劳动安全隐患的防范。劳动者在提供服务时,如果发生诸如外卖餐食损坏、丢失等导致未能成功完成订单,或劳务需求者对服务结果不满意等导致报酬被扣除的经营风险均被转嫁至劳动者。当在配送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对外(受害方)的赔偿责任和对内(劳动者自身)的伤害责任等这些在劳动关系中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劳动者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责任也往往落到了劳动者身上,而用人单位却置身事外。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认为,很多平台都是通过第三方雇用劳动者,平台不与劳动者签订雇佣合同而与其签商务合同或合作合同的方式来掩盖雇主身份,同时平台以一种与劳动者的独立身份不相符的方式指挥并监督其工作。因此这类劳动者被误分类为独立自雇人员,但实际上他们却处于从属性雇佣关系中,是隐蔽性雇佣或依赖性自雇就业,处于就业和自雇就业之间的法律灰色地带。平台就业给一些企业追求轻资产、不养人、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机会。“无论通过什么方式提供服务,只要劳动者提供劳动没有变,其就业的稳定性和质量就应得到有效保障。”吕国泉委员强调。(记者 陈晓燕 彭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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